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下列药品零售企业向我局提出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注销下列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 下列药品零售企业自决定书下发之日起不得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
企业 名称 |
注册地址 |
仓库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负责人 |
经营方式 |
经营范围 |
许可证号 |
发证日期 |
有效期至 |
|
广西桂医堂药业有限公司忻城新圩店 |
忻城县新圩乡新圩村街上(新圩商贸城出大门左侧第四间) |
无 |
李金伟 |
蒋国昌 |
零售(连锁门店) |
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中成药;化学药;血液制品;其他生物制品 |
桂CA772b02948 |
2025年5月20日 |
2030年5月19日 |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8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