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救济途径 |
1 | 来市监处字〔2020〕42号 | 来宾市兴宾区名馨美发店销售使用超过有效期的染发膏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 | 来宾市兴宾区名馨美发店 | 陈兰春 | 销售使用超过有效期的染发膏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2、罚款549元;3、没收违法所得。 | 尚未履行,期限:2020年12月4日 |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9日 |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