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救济途径 |
1 | 来市监处字〔2020〕35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自选综合店 | 何促秀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被本局扣押的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罚款1000.00元 | 尚未履行,期限:2020年11月25日 |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0日 | 60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 | 来市监处字〔2020〕36号 |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案 | 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万胜便利店(莫薪霖) | 莫薪霖 |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2000元。 | 主动履行,期限:2020月11月18日 |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7日 | 60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3 | 来市监处字〔2020〕37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来宾市兴宾区臻惠便利店 | 覃怀臻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雀巢牌”鹰唛炼奶3罐 2.罚款800元。 | 主动履行,期限:2020月11月18日 |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7日 | 60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4 | 来市监处字〔2020〕38号 | 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 广西来宾市兴宾区鸿利来超市 | 王模让 |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1.没收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白砂糖”7包、“赤砂糖”8包; 2.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1000元。 | 主动履行,期限:2020月11月18日 |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7日 | 60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5 | 来市监处字〔2020〕39号 | 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建盈香料干货经营部 | 黄永建 |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1000元。 | 主动履行,期限:2020月11月18日 |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7日 | 60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6 | 来市监处字〔2020〕30号 | 使用劣药 | 来宾市兴宾区兰生勇利康源中医诊所 | 兰生勇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被本局扣押的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2、没收使用劣药的违法所得75.00元; 3、并处罚款20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0075.00元。 | 尚未履行,期限:2020年12月5日 |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9日 | 60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7 | 来市监处字〔2020〕46号 | 销售未标示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 | 来宾市兴宾区鲜果地水果金色宏都店 | 苏美艳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的韦标示生产日期的冬雨梅开口杏核8包; 2、没收违法所得24.80元; 3、并处罚款1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024.80元。 | 主动履行,期限:2020月11月24日 |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3日 | 60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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