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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农资生产、经营者及广告经营、发布者:
当前正值春耕生产关键时节,也是农资购销旺季。为保护广大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农资市场广告秩序,引导相关单位合规发布农资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2020修订)》《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2020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全市农资广告发布行为提示如下:
一、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准确
农资广告中关于农资商品(包括种子、农药、兽药、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农膜、农机具等)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份、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信息,应与实际情况一致,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 严禁作出断言性保证或承诺
(一)不得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
(二)不得对功效、安全性作出断言或保证;
(三)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进行推荐、证明;
(四)不得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
(五)不得使用“保险公司承保”、“无效退款”等承诺性用语。
三、 科学准确引用数据或其他资料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或有效期限的,应予以明确标注。
四、严禁使用绝对化、夸大性及违规语言
(一)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包治百病”等绝对化用语。
(二)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进行宣传。
(三)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五、 特殊农资广告特别规定
(一)种子广告: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登记公告一致,不得作虚假、夸大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二)农药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广告内容应符合《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2020修订)》的规定,并与《农药登记证》及《农药登记公告》的内容相符;广告批准文号应当作为广告内容一并发布。
(三)兽药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广告内容应符合《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2020修订)》的规定;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兽医制剂等依法不得发布广告;不得显示疾病症状、病理画面,不得扩大适应症、夸大疗效;广告批准文号应作为广告内容一并发布。
(四)饲料、饲料添加剂广告:禁止对其作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说明或宣传。如饲料中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可以对所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作用加以说明。
(五)肥料广告:应当以肥料登记或备案许可的范围为准,不得超出登记范围进行宣传,不得对养分含量、增产效果等作出虚假或不实承诺。
六、互联网领域农资广告从严规范
通过网站、电商平台、微信、短视频、直播带货等互联网媒介发布农资广告,同样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严禁夸大宣传、虚假示范。
七、严格履行广告审查与证明文件查验义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必须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加大农资广告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查处虚假违法农资广告,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的农资市场环境,全力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合法权益。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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